- 搜索
水污染防治法重啟修訂 水處理設備需求更大
編輯:秦泰盛 日期:2016/6/13 10:29:34 閱讀:1825
昨日(6月12日),環保部公布《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2008年6月1日起實施的《水污染防治法》正式進入修訂程序。
環保部介紹,修訂工作以水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統籌協調,系統考慮水資源、水環境和水生態,地表水與地下水并重,綜合運用行政、司法、經濟等多種手段。
征求意見稿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夯實水環境質量目標管理基礎、強化水污染源頭預防、理順和協調水污染防治監管制度體系等五個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相對于現行實施的法律,征求意見稿對于破壞水環境的處罰力度明顯加強,多種違法行為的處罰上限設定為一百萬元。如此,各企業對水處理設備的要求會更高,需求也將更大,尤其在中水回用方面,循環利用和標準排放的要求會越來越高。
北京公眾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征求意見稿有很多亮點,水環境領域違法成本低的問題比大氣更突出,法律責任方面有明顯的加強,除罰款外,還有限產、停產等措施,將對違法排污企業構成強大威懾力。
水質量變化納入離任審計
環保部表示,8年來,在標準規劃、監督管理、工業和城鎮水污染防治等方面,進一步完善了制度措施,深化了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積極進展。但是,一些地區水環境質量差、水生態受損重、環境隱患多等問題仍然突出,與人民群眾的期盼還有較大差距。
隨著新《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出臺實施,完善水污染治理領域的法律依據備受業界關注。
據了解,此次修訂工作深入分析吸納了《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及《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等系列配套文件的重要內容以及《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中制度建設的先進理念。
其中,在建立水環境質量目標管理體系方面,征求意見稿做了四個方面的修改,包括:實行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管理、完善水污染防治規劃體系、創新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完善目標評價考核規定。
征求意見稿要求,地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下級人民政府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流域及區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執行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并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水污染防治相關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同時,還將進行環保督察、離任審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水污染防治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水污染防治規劃實施、突發水環境問題處理、地方人民政府水環境質量目標責任制落實等情況應當作為環境保護督察和審計的重要內容。水環境質量變化情況應當作為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重點內容。
法律責任從22條增加到31條
環保執法從嚴的趨勢在征求意見稿中也得到體現,在“法律責任”部分,征求意見稿相對于現行的法律從22條增加到了31條。
對此,環保部稱,補齊義務性規定的責任條款、加大違法處罰力度、調整不合理懲處措施等規定。
征求意見稿中增加了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行為處罰。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和排污、補辦排污許可證,并處每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處罰自無證排污日起至停止排污日連續計算;未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實施處罰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同時,征求意見稿將三種違法行為的拒不改正納入按日計罰范疇。
值得注意的是,相對于現行法律僅一處處罰上限達到百萬元,征求意見稿中將處罰上限定為一百萬的條款多達9條。
其中,征求意見稿強調,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未依法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就進行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使用,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馬軍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水污染行為造成的影響是修復水體的成本較高,但原來的罰款往往偏低,因此違法成本低的問題,水污染比大氣污染還要突出,征求意見稿在這方面有了很大的加強。
“征求意見稿對于加大違法處罰(力度)的方向是非常正確的,一些行為之前可能被認為是比較輕微的違法行為,但這次卻被列入重罰的行列,實際上已經在向國際接軌。”馬軍說。
環保部介紹,修訂工作以水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統籌協調,系統考慮水資源、水環境和水生態,地表水與地下水并重,綜合運用行政、司法、經濟等多種手段。
征求意見稿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夯實水環境質量目標管理基礎、強化水污染源頭預防、理順和協調水污染防治監管制度體系等五個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相對于現行實施的法律,征求意見稿對于破壞水環境的處罰力度明顯加強,多種違法行為的處罰上限設定為一百萬元。如此,各企業對水處理設備的要求會更高,需求也將更大,尤其在中水回用方面,循環利用和標準排放的要求會越來越高。
北京公眾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征求意見稿有很多亮點,水環境領域違法成本低的問題比大氣更突出,法律責任方面有明顯的加強,除罰款外,還有限產、停產等措施,將對違法排污企業構成強大威懾力。
水質量變化納入離任審計
環保部表示,8年來,在標準規劃、監督管理、工業和城鎮水污染防治等方面,進一步完善了制度措施,深化了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積極進展。但是,一些地區水環境質量差、水生態受損重、環境隱患多等問題仍然突出,與人民群眾的期盼還有較大差距。
隨著新《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出臺實施,完善水污染治理領域的法律依據備受業界關注。
據了解,此次修訂工作深入分析吸納了《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及《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等系列配套文件的重要內容以及《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中制度建設的先進理念。
其中,在建立水環境質量目標管理體系方面,征求意見稿做了四個方面的修改,包括:實行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管理、完善水污染防治規劃體系、創新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完善目標評價考核規定。
征求意見稿要求,地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下級人民政府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流域及區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執行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并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水污染防治相關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同時,還將進行環保督察、離任審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水污染防治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水污染防治規劃實施、突發水環境問題處理、地方人民政府水環境質量目標責任制落實等情況應當作為環境保護督察和審計的重要內容。水環境質量變化情況應當作為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重點內容。
法律責任從22條增加到31條
環保執法從嚴的趨勢在征求意見稿中也得到體現,在“法律責任”部分,征求意見稿相對于現行的法律從22條增加到了31條。
對此,環保部稱,補齊義務性規定的責任條款、加大違法處罰力度、調整不合理懲處措施等規定。
征求意見稿中增加了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行為處罰。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和排污、補辦排污許可證,并處每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處罰自無證排污日起至停止排污日連續計算;未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實施處罰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同時,征求意見稿將三種違法行為的拒不改正納入按日計罰范疇。
值得注意的是,相對于現行法律僅一處處罰上限達到百萬元,征求意見稿中將處罰上限定為一百萬的條款多達9條。
其中,征求意見稿強調,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未依法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就進行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使用,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馬軍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水污染行為造成的影響是修復水體的成本較高,但原來的罰款往往偏低,因此違法成本低的問題,水污染比大氣污染還要突出,征求意見稿在這方面有了很大的加強。
“征求意見稿對于加大違法處罰(力度)的方向是非常正確的,一些行為之前可能被認為是比較輕微的違法行為,但這次卻被列入重罰的行列,實際上已經在向國際接軌。”馬軍說。
- 上一篇:污水處理設備中絮凝劑的用量多少?
- 下一篇:超純水設備中混床和EDI有什么區別
相關閱讀